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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房产类型是什么意思

一、监护人房产类型是什么意思?

房产类型分别是:商品房。集体住房,经济适用房,迁折安置房,商住两用房,酒店式公寓,小产权的房子。

1、商品房:俗称大产权房子。开发商建房,地是买来的,有五证后,方可上市。

2、集体房:单位公房,单位集资建的房子,地不是买的。这样房子办不出大产证的。如能办出大产证,也可以上市。

3、经济适用房。是国家建的房子。满五年后。办理了手续产证拿到了,就可以上市。

4、拆迁安置房:也是满五年后,产证办出来了,方可以上市交易

5、 商住房:一般是40-50年产权的。因为商用地只有五十的使用权。贷款只能贷五成。

6、酒店公寓:和上面差不多一样的。

7、小产权房:是区政府或镇政府,或村委会,认可的房子。国家不认可的。这种房子交易,都有风险。如果是当地买,还是可以的。

拓展资料:

1、按交易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租赁。

2、按交易客体中土地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与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对后者现行法大多禁止或限制其交易,因此,在我国,一般而言,房地产交易仅指前者。前者还可进一步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划拔性质的不同进行分类。

3、按交易客体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受限交易(如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的交易,带有福利性的住房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等)和非受限交易(如商品房交易等)。

4、按交易客体存在状况的不同,可分为单纯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房地产期权交易和房地产现权交易

二、法定监护人有哪几种?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只要监护人本身并不是精神病人的这种群体,那么其他绝大多数的监护人对于自家的房子的类型不可能说是不知道的。当初购买的是商品房,那的房产类型这一栏就填写上是商品房,其他的房产类型也是如实直接填写。因为现在我国的教育资源是极度不均衡的,部分私立学校要求孩子填写的有些调查表格也是非常的不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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