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某些地区尤其是离婚率比较高的一些地方,可能孩子的监护人就会产生疑问,那么涉及到关于继母的监护权的问题,有些人可能会想要知道后母的监护人是否是他的监护人?根据相关的规定,继母与亲生母亲同样具有监护的权利。详细看下面的文章。
《婚姻法》规定,继母与亲生母亲的权利和义务是一样的。
你姐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在你姐没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你继母就是第一顺序监护人。
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是谁?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四、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所以我们在阅读本篇文章之后,就能够了解到关于监护人的一些具体的含义以及概念,还有它的相关的条件,其实对于孩子来说后母的监护人是有义务的,这种概念我们都能够有自己的判断和意识,答案很显然他们都具有对孩子的监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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