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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后,对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讲,其是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的,也就是可以不定期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等。那法律中是否有规定探望权的主体包括哪些人呢?还是仅限于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探望权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的继父母,而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亲属法律关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就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
二、探望权的时间怎么安排?
一般地,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如果在探望过程中发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可能会被中止探望权。那么,哪些情形会中止探望权?
中止探望权的主要标准是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是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特别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就是出现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事由,如果只是因为子女跟享有探望权的一方父母关系变得恶劣,或是仅仅由于需要付出抚养费的一方不及时支付的,那就影响探望权的行使。
二、中止探望权怎么申请?
父母双方离婚后,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具体申请中止探望权的关键是:
1、申请主体: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2、申请过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作出裁定。
当然,中止探望权并不是永久的,需要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之后还是可以回复探望权的。
四、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的继父母,同时也对不能作为探望权的主体进行了说明,即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亲属法律关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就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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