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中第36条第3条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有着详细的说明,婴儿在哺乳期的时候离婚的,以哺乳是母亲喂养为原则,是跟随母亲(哺乳期是2周岁)。哺乳期后的女子,如果因为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而无法协商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收益和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定。当事人离婚之后,已经确定好抚养关系,但是后续要求变更女子抚养权关系的,需要另外起诉。
对于当事人要求变更女子抚养关系的,如果有下列的情况,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未成年子女在10岁以上就可以自主要求,自愿跟随另外一方生活,但是对另外一方,要求有能力抚养。
2. 抚养人有出现虐待女子的现象,或者是没有尽到抚养的责任,同时对子女心里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法院可以变成抚养关系,让另外一方来抚养。
3. 抚养人在抚养的过程中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是残疾等情况,无力抚养小孩子的,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4. 其他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
5. 当事人双方变更了女子抚养关系的,法院因当准许。
探视权
当时双方在离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是有谁来抚养,都是父母双方的女子,离婚后,虽然另外一方没有抚养权,但是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确定抚养关系之后,另外一方有权利探望子女,另外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抚养人不给另外一方实行探望的权利,另外一方有权利到法院起诉,并有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如果出现另外一方探望子女的时候,给子女造成了心里和身体的伤害,人民法院有权利终止探望的权利。
哺乳期孩子抚养权的变更
因为2周岁的孩子还处在一个哺乳期,按照法律的哺乳喂养的原则,一般的情况下是跟随母亲,但是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实际的情况,从抚养能力和抚养的条件实际情况出发,评估双方父母的一个条件,并根据双方父母的条件,如果父亲的抚养条件比母亲的抚养条件优厚,也会选择由父亲抚养。母亲在哺乳期的时候,不适合照顾小孩子的,法院可以让女子跟随父亲。
对于哺乳期间的女子,母亲不适合抚养的条件,条件有:
1. 母亲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严重疾病,并且久治疗不愈的,子女明显不适合共同居住的。
2. 母亲在抚养的时候,自身有条件抚养女子,但是对女子没有进行抚养义务的,在父亲的要求下,可以变换抚养权利,由父亲抚养。
4. 当事人已经做了节育手续和其他的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5. 双方父母自行协商的情况下,可以让2周岁以下的女子,跟随父亲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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