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条件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一)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二)各自抚养子女有利或不利条件的证明。
1、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果对方经济困难,不利于继续抚养孩子的,可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见。
在夫妻离婚之后,若需要对孩子抚养权进行变更的话,此时也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而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变更的。毕竟在一方要求变更的同时,另一方并不见得就会同意。所以往往会闹上法院,这个时候自然就会对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作出审查,符合规定的才会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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