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种情况属无力抚养儿童?
无力抚养儿童的情况有:父母患病无法承担抚养义务、父母去世没有监护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等情况。如果确实无力抚养小孩的,可以将小孩送养给他人。建立合法收养关系的,首先要求当事人都要满足《民法典》中具体规定的条件,除此之前就是办理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而要是符合了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话,则就会构成事实收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二、收养手续
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民法典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登记:经审核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无力抚养儿童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但特殊情况下也确实存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将子女送养,由符合领养条件的公民进行收养。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上对领养儿童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养子女,另外还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和进行合法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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