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申请探视犯罪分子?
1、到不同的地方探监,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一般情况下应该出示以下证件:
(1)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2、不是每个人都有权探视的,一般来说是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而且只有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你可以查一下电话号码,问一下探视时间,和他的直系亲属一起去。
3、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
(1)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然可以探视,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一般来说,周六周日不是探视时间。
(2)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权探视,一般来说是罪犯的近亲属或着其他有亲密关系的人才可以。但是从外面送东西或送钱给犯人是可以的,但东西必须是看守所下属商店购买的或者经过检查可以递送才行。
4、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羁押的亲友,也属于探监的一种。
二、法律依据
1、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2、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
3、该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决后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其家属有权对其进行探视,有关探视的标准和条件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探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否则可以会被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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