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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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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国一直执行的是独生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违反政策生育二胎的家庭,要按相应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随着国家鼓励二孩生育政策的公布实施,得到了许多既符合条件又有生育意愿的育龄夫妻拥护,同时生育二胎不用再承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济压力,但这并不代表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取消,对于违反政策生育的一样要按规定处罚,那么,浙江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呢?

2017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据此,新计划生育条例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作如下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降级以上的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综上所述,关于浙江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问题,根据浙江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以上年当地人均收入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基数,多生一胎为2-4倍,多二胎按前一胎翻倍,符合要求但没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生育,按0.5-1倍,对于未婚先育、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非婚生育等情况,均制定了详细的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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