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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我国大多数人的传统观念当中对于家庭还是非常注重的,但是随着时间的变化我国大多数的家庭呈现出来的状态却是越来越不稳定。夫妻离婚现在已经成了生活当中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但是离婚的时候像是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还是有很多人都不是特别的了解。

一、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但是我国婚姻法,包括司法实践审判过程当中都是根据相关的因素来确定抚养费的标准的,子女的实际所需、双方父母的实际收入能力会决定最终的抚养费判决。如果双方都有着较为稳定的工作跟收入来源的话,抚养费的支付比例按照20~30%,根据实际情况抚养费将来可以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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