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可以几天
法律上对于离婚探视的天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离婚双方是可以自行协商,或者法院在审判的时候是有详细说明的。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
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离婚后未抚养的一方的探视权,是为了孩子的成长尽量受到较小的影响,这也是法律在对探视权制定的初衷,而且在离婚审判的时候,如果父母双方是诉讼离婚的,那么法院会在判决的时候明确规定探视的一方探视的时间长短。如果与抚养方协商,那么是最好是经过律师,或者法院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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