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的关系到人权跟亲情的这种特殊性质的民事纠纷,法律上有的时候其实也没办法通过太为强制性的规定作出统一的要求的。例如说关于子女探视权而引起的纠纷,面对另一半通过各种做法坚决不让自己见孩子的这种做法,走司法途径也是唯一能够争取到探视权的选择了。那么,子女探视权诉讼状应该怎么写?
一、子女探视权诉讼状应该怎么写?
探望权起诉书范文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xxx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xxx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
×年×月×日
二、探视权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视权。探视权虽然以亲子女血缘关系为基础,但立法的本意应理解为是从子女利益出发而设立,而不只是为父或母之利益来设立探视权。
第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排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然而,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至今已有三十年,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看望孙子女是人之常情。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视权,有违基本人情,也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
第三,《婚姻法》第三十八条限制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探视权之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有效的实现,与对子女意志缺乏必要的尊重密切相关。
第四,《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里的另一方单指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指向面太窄。
其实,子女探视权诉讼状的基本组成格式都是一样的,但是子女探视权纠纷的事实跟理由这一部分是没有什么值得参考的,这个必须要结合对方不让自己探视孩子的一些实际状况来写,可能大家觉得子女探视权的诉讼状还是比较简单的,但是更有保障的做法其实就是将探视权的诉讼状交给自己的代理人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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