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是唯一抚养人怎么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的唯一抚养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为进一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建议明确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也可以取保候审;同时应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如何认定唯一抚养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对被扶养人不利的,不宜认定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如恶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强奸、猥亵类犯罪,聚众淫乱、传播淫秽物品等有伤风化的犯罪,遗弃、虐待家人的犯罪,等等。因为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重,对被扶养人的人身威胁较大,如果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其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反而会将被扶养人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与立法精神相悖。
2、不是处于第一顺位的亲属,自愿扶养生活不能自理的其他亲属,已经形成了稳定的抚养、赡养关系的,说明行为人本性善良,愿意付出心血去照顾亲人。如果这样的人涉嫌犯罪,只要其所涉嫌的犯罪种类不属于上述几类对被扶养人不利的范围,可以认定为“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科学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比如,14周岁以下、80周岁以上生活技能较弱的人,患有严重疾病、卧床不起的人,精神失常者、智力有严重缺陷的人等。而那些有自主生活能力的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的能够独自生活的老人,不宜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综上所述,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比较特殊的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是孩子的唯一抚养人,这种情况下,应该体现法律的关怀,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可以保障孩子得到抚养,也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等判刑后,法院可以指定民政部门充当抚养人及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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