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全面放开了二胎,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多生,超出了划定人数的还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而社会抚养费问题再度陷入存废的争议当中,不仅如此,社会抚养费的去向问题也一直是存在的焦点。究竟社会抚养费谁养活谁?
社会抚养费,这个称唿几经演变,与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相生相伴。
20世纪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罚款”;
1994年改名为“计划外生育费”;
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明确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 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随着二胎的放开,各地区也开始纷纷出台相应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新标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改动取消了塬来条款中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改为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叁个及叁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叁个及叁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以来,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区的计生条例。
对于“超生罚款”问题,除了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外,已经有包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等在内的21个省份,在新修订的人口与计生条例中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另外,上海方面规定,要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天津、江西、青海、甘肃等省份都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云南要求依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超生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广西在新条例中则未明确具体征收办法。
各地标准不同 部分与超生人群收入水平、职业挂钩
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尽相同。譬如,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情况,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河北、重庆、福建、陕西等省份规定,征收计征基数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其中,湖北、河南、四川、山东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按照计征基数的2.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重庆、福建、陕西按照计征基数的2到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另外,广东、江苏、山西、内蒙古、贵州等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还与超生人群的收入水平或职业挂钩。
例如,广东明确,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而贵州则规定,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面对高额的征收标准,也让不少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唿吁取消社会抚养费。但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曾就“取消”唿吁回应称,“不会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若取消将对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不公平”。按此“回应”,之所以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就是为了避免造成“对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不公平”。显然,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根据,正在于社会公平。
这样的根据当然好。但是,问题在于,不要说继续征收,就是现有的征收和以前的征收,到底让没让、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让“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感受到了这种公平?如果“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并没有感受到征收社会抚养费所带来的所谓“公平”,甚至不知道这种“公平”为何物,那么,继续征收社会抚养费就失去了根据。
然而,问题更在于,如果征收上来的社会抚养费连去向都成了谜,其是否被上缴到了国库、是否被用在了那些“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身上都不知道,那么,所谓“响应国家号召、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不就是一个用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挡箭牌吗?
用收费、罚款、限制公民自由权利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这正是当下社会治理方式改革的要点所在。而收费、罚款之所以成为权力制衡与限制相对较弱的社会治理方式中的优选项,就是因为这种收费与罚款的权力与其他权力一样,极少能受到制约和监督。显然,无论社会抚养费是否继续征收,政府相关部门都有责任向公众交待清楚此前费用的去向。
随着现代科技发展到今天,人们的素质也越来越高,对生活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劳动力不再是第一生产力,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更加贴切的展现出现代人对子女的要求,面对买房的压力、结婚的压力、子女的教育压力等这些沉重的压力,还会有谁愿意再去多生养呢!不要像那些发达国家成为人口负增长的时候再去考虑取消社会抚养费,到时为时晚矣,顺其自然,社会抚养费谁养活谁?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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