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视权有哪些相关的概念?
主体
行使
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中止
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恢复
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探望子女的权利。
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把孩子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的方式。看望式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同子女的交流。
根据《婚姻法》第3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者是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代理人。
探视权有哪些注意事项?
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大家必须了解的,比如: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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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面所说的,探视权对于孩子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一个好的家庭气氛能够让孩子更加健康的成长,抚养孩子的一方是不能够阻止另一方来探视孩子的,如果强力的阻止那么另一方是有权力向法院起诉,所以,孩子的探视权是必须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就要商量好,才能避免以后引起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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