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继监护人变更,需要办手续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一些规定,具体如下:
1. 孩子过继,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孩子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1 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1 )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 )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 )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律采用 A4 纸。)
4.孩子过继,一般社会机构孩子收养的程序。
(1 )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2 )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3)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孩子抚养一方同意。
(4 )经过3-6 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相片若干张,到民政局登记确认。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法条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对于从亲朋好友间等家庭之间过继孩子的,需要政府公证下订立过继协议,如若没有经过公证,其事实收养和过继关系并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和承认,在往后的儿女抚养教育、继父母赡养扶助、财产继承等都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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