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第一监护人与第二监护人,只有第一顺位监护人第二顺未监护人。只有第一顺位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不适合做监护人,才有第二顺位监护人担任。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对于监护人的规定是有很多,监护人一般都会有第一监护人和第二监护人两种情况。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作用是很大的,所以说对于监护人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多去了解的。
第二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之间应有书面的约定
没有第一监护人与第二监护人,只有第一顺位监护人第二顺未监护人。只有第一顺位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不适合做监护人,才有第二顺位监护人担任。
我国的监护制度是我国十分严格的规定的,第二监护人一般指的是除了父母以外的监护人,我们国家对于监护人的认定是有一个顺序的规定的,如果说未成年人的父母身亡了是可以根据我们国家的顺序来选出第二监护人的,所以说第二监护人同样是很重要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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