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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公证需提供的材料都有哪些

一、监护权公证需提供的材料都有哪些

(一) 委托监护人

1、公民作为委托监护人的提交: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

(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5)拟申请公证的《监护协议》文本;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委托监护人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或其他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3)被监护人的《户口簿》、十六岁以上的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

(4)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

(5)拟申请公证的《监护协议》文本;

(二)受托监护人

1、公民作为受托监护人提交:

(1)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配偶及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同意发行监护职责的书面意见;

2、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受托监护人提交: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2)委托人代为办理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对监护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一)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孩子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谓“探视权”,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另一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二)当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孩子的抚养费用,直到孩子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方式主张,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

(三)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孩子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孩子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孩子,可以请求法院变更监护权

(四)离婚后,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首先是同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并不是离婚的父母平摊费用。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较重,另一方处于补充地位。

按照规定,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有些情况下,特别是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履行监护职责首先要证明自己享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监护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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