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男方主动放弃探视权还是女方主动放弃探视权,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双方是无权通过协议方式自行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的。
不可以放弃探视权,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利,即使是协议约定放弃探视权,也是无效条款,所以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1)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特有的权利,是一种延伸的亲权,不能自由处分。
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父或母亲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从这个角度看,放弃探望权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放弃探望权的,仍享有要求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另一方以要求探望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一方以离婚协议中有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为由抗辩的,不予准许,应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不予支持,仍然支持离婚不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
(3)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探望权,另一方放弃索要子女抚养费的,可以告知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可以另行诉讼。
(1)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探望权,另一方放弃请求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当一方以此为由拒绝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主张享有探望权的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拒绝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行为。
(3)被告享有为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权和原告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抗辩权,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存在以上阻止一方行使探望权的理由,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离婚后,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父母离婚,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失,即使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也有探望孩子的权利。未成年子女仍需支付赡养费。但是,如果父母探视对于孩子的成长不利,有权提出终止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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