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权受侵犯赔偿规定是什么?
生育权受侵犯赔偿规定是如果侵犯配偶的生育权的情况之下的话,是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侵害配偶生育权: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一对夫妇终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权,当配偶已不能生育或离婚后不能再婚时,就会导致侵仅后果的产生;第三,第三人也能对配偶生育权造成侵害,如妻子因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为不仅侵害了丈夫对妻子的性权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权。
所以,侵害配偶生育权可以要求赔偿。
二、男方想要生育,而女方不配合怎么办
1、男女双方特别是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生育权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平等”是无法实现的。但是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 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而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2、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3、“生育调节”一章的第一条就是关于生育权的,它除了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外,还规定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
在当代的社会,生育权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一项权益。夫妻双方都是享有生育权等的情况之下的话,完全是可以请求对方进行一定的赔偿的,比如说在离婚的诉讼过程当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因为侵害配偶的生育权,实际上具有潜在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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