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有些没有自理能力的人,对于生活没有自理能力的人我们的国家是规定着要有监护人的。对于监护人的选择方式我们国家也有着相关的规定,但是我们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那么就是对指定监护人不服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实体法既然赋予被指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公民在不服指定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那么在程序上就需要有处理此类案件的相应规定,否则被指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当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即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当适用什么程序审理?从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诉讼请求的实质看,这种请求并不是要求解决与他人就监护权发生的权益之争,而只是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不再是监护人的法律事实,且起诉时也不存在与之有争议的对方当事人,所以,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应比照特别程序审理,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指定监护人不服的情况其实有很多,因为监护人有的时候是亲属直接来当,有的是法院的判决来当监护人,还有等等一些情况。我们国家对于这些情况的监护人不服的事情都有一些的规定,都会有相应的申请更换监护人的方式,所以说我们遇到问题的时候要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