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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君而收取的费用,来补偿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现在由于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社会抚养费也有所改变,当然也有地方的差异;接下来律图的小编为大家分享2017年浙江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供大家参考。

根据2017年1月14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浙江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具体更准确的内容还需要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社会抚养费主要针对的是超生的家庭,由于我们计划生育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有所调整,作为当事人一定要多关注相关的地方政策,也可以咨询律图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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