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双方离婚后,子女将由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有义务抚养孩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并有权探望孩子。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探望权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可以就探望子女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但是因为很多人离婚时都并非和平,所以很多时候离婚后的双方关系并不融洽,在离婚后子女探望的问题具体实施上存在现实障碍。
一方要求探望孩子另一方不配合怎么办?
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要求探望孩子的一方想要探望孩子但是对方拒绝,那另一方可以报警吗?答案是否定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并不涉及刑事罪行,行使探望权受阻应该向法院起诉而不是报警。子女探望权又称为见面交往权,是指在离婚后未由父母直接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探望、联系、交流、生活等权利,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权利的衍生权。只要存在身份关系,探望权就应该是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权利。
如果判决、调解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望权,但在实际执行中,一方或其父母因各种原因拒绝让另一方行使对于子女的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请求当地居委会进行调解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功,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执法通常只是采取的是排除妨碍的措施,法院还是会尊重子女的自由,并不会强制性措施要求子女必须接受父亲或者母亲的探望。
离婚后的探望权是怎么行使的?
对于子女的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权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于探望的时间以及地点等通常都会在父母离婚的时候决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时,如果双方未能就子女的探望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法院作出判决,一般会根据双方的综合条件,决定由一方直接抚养,间接抚养方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单独与子女会见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达成协议,当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履行协助探望子女的义务,或采取各种手段阻止对方实现探望权,有权探望子女的的一方可以通过起诉来实现其访问权。
在拒绝执行涉及子女探视的判决或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有责任的个人和单位实施强制措施,如罚款等。小编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解释了上述问题。丈夫和妻子离婚后,未获得监护权的一方有权探望其子女。没有人可以剥夺它。如果男方不允许该女方访问,该女方可以要求当地居委会协调,调解不成或者是不愿接受调解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