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变更抚养权的事实和理由。对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如果离婚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法变更。如果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就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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