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审理中,一般女方为原告,更想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聘请代理律师,可以为案件中的原告起到引导作用。代理律师写的女方抚养女孩的代理词 ,要准确的将原告的诉求阐述出来,并促进调解判决的更合理推进,因此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应本着有利于孩子今后成长及教育的原则出发考虑,应在代理词中充分体现女方抚养女孩对孩子更有利的佐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三、女方争取女孩抚养权有利条件的体现:
1. 原告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来源,工作稳定、收入良好,居住条件较好,且原告没有任何不良习惯,适合承担直接抚养孩子的义务;
2. 无再婚情况,母亲的照顾才是最为周到无私的,如果孩子判给原告抚养,无论是对于孩子的生活还是对于其心理健康都将是最为有利的。母亲抚养女儿无论在生活上、感情上都可以给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
四、男方争取女孩抚养权不利条件的体现:
1.被告经济条件相较原告较差,居住环境一般,不能很好的给女孩提供独立空间;
2.孩子正处于长身体、学知识的关键期,在生理和心理上均需要得到正确的教育和引导,被告有不好的生活习惯或不良嗜好不适合抚养教育子女;
3.被告作为父亲,抚养女孩,不如原告作为母亲具有先天优势。
由此可见,在离婚争取子女抚养权案件中,女方抚养女孩的代理词应该结合委托人实际生活情况,把有利的条件在代理词中充分阐述出来。一般女方经济条件较好,无不良习惯嗜好的,是比较适合抚养女孩的。代理律师会把握这一优势,对委托人进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