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必须承担以下监护职责:
(1)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3)对未成年人的思想、行为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和管理,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学校科学、文化等知识教育;
(5)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7)代理未成年人进行与其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8)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
(9)保证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2)公安机关汇报和请求帮助;
(13)代为赔偿;
二、有资格担任临时监护人的有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我国相关的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人,在对未成年进行监护的,要对未成年人行使相关的监护责任。我国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对相关的被监护人的衣食住行负有主要责任,不得侵害这类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关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