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会归属给其中一方所有,另外一方只需要给予每个月的抚养费,然后教育和其他重要事宜时对孩子进行探视给予抚养费,但很多人对抚养义务并不了解,不知道离婚后抚养义务还存不存在,那离婚抚养义务还存不存在呢?抚养义务的确立原则是什么呢?
离婚抚养义务还存在吗?
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是拥有孩子的抚养义务的,但如果拥有抚养权一方出现时什么事故无法进行抚养的话,是可以申请更换孩子的抚养权的,也就是更换孩子的抚养义务人,所以这些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并不能直接脱离抚养义务。
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5、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6、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或随母方生活将会影响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以及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应抚养能力,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则由父方直接抚养。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父母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而双方又都要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则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相应意见。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虽然孩子的抚养权会发生变化,但孩子总归是两人的,两个人对这个孩子都应该起到自身的抚养作用,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对孩子进行抚养,另一方给予孩子的抚养费,并且定期对孩子进行探视,这都是非常重要的,影响到孩子的身心成长,所以离婚抚养义务并不是可以直接脱离的,双方都应该对孩子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