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后再婚抚养权可以争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再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因此,如何才能有利的争取到子女的抚养权我国是有规定的,离婚后再婚也可以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5、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6、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7、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8、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9、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如果由一方抚养,对于另一方再离婚之后也是有权利再争取的,但在争取的时候也要确切自己是可以更好的照顾好孩子,同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从而才能保障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协商不好就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