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之后,虽然会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对于亲生的父母子女来讲,彼此之间的血缘关系还是存在的。这个时候就算其中一方不能直接抚养孩子,也是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另外对孩子也享有探视权。但就探视的方式、时间、次数等等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协商约定,尽量减少因此给孩子造成什么伤害。至于离婚之后探视权的时间内容,小编总结了有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离婚后,其中一方可以直接抚养子女(双方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子女),则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一方要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针对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次数限制,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议,协议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双方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协商子女的探视时间,在考虑到实际方便的情况下,次数都不会太频繁。在双方不能达成共同协议时,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判决,一般每个月会有两到三次的探视时间。当然,情况不同,法院的判决也会不同。
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已经达成共同协议或者法院已经对探视权进行判决后,另一方的探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或子女在十周岁以下,明确表示不想被另一方探视。这种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由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直到查清原因,没有不利于子女的成长或者子女并不是出于自愿不想被另一方探视,才能恢复探视权。
更何况,离婚中最受保护的是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另一方的探望从一定程度上给孩子的心灵、精神上带来抚慰,更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取得全方面的发展。当然,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尽好自己责任与义务。如果是孩子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当事人应在中间调节,让孩子能有正确的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再婚也具有探视权,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他人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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