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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一、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2、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3、将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将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历史

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5年12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次修订

2016年9月29 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9月29日通过,为第六次修订。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为第六次修订。

因为在上世纪中,我们国家的人口基数过于庞大,所以国家为了更好的控制人口增长速度也是实行了计划生育政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违规生育了二胎后,也是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金额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当事人的经济水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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