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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抚养权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一、未婚生育抚养权公证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

公证员指导当事人真实、完事地填写申请表:

(1)申请人及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办公证种类及办证目的;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5)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公证员提示当事人提供如下材料:

(1)当事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还需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符合受理条件的,按要求分类登记。

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建立公证卷宗。

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设置承办单,各环节的经办人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审查

审查内容:

当事人的人数、身份、是否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制作谈话笔录:

进一步了解公证事项的相关情况,明确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及注意事项。

调查取证: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需索取证明材料时务必深入细致地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制作复印(制)件:

公证人员应根据需要制作复印件或复制件入卷;注明复印(制)件与原件相符的记载;注明复制日期并签名。

指导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4、出证

起草公证书签发稿:

(1)该适用定式公证书格式的,应严格注意公证书名称、编号、证词、公证处名称、承办公证员的意见、签名及出证日期的严谨和规范;

(2)该适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按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要求办理。

审批要点:

(1)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2)证明材料的充分、真实;

(3)公证书的格式及内容严格规范;

(4)公证程序合法。

审批合格,由有权审批的公证员签署意见,签名并注明审批日期。

打印→核对→盖章(承办公证员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

按当事人要求制作公证书副本。

二、未婚生子抚养权归谁?

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实践中,有这样几种情况:

1、非婚生子女由生母实际抚养,即与生母共同生活,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负担多少、负担的方式,应根据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的经济状况,先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2、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的,若继父愿意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的,则生父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可酌情减少或免除。若继父不愿意负担,则生父应支付的抚育费不能减免。

3、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时,那么孩子与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时,非婚生子女由养父母抚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其生父母不再负担抚养义务。

4、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即要求实际抚养子女时,可与子女的生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作出处理。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由何方抚养。在非婚生子女有识别能力的情况下,还应征求非婚生子女的意见。若法院审查后确定由生父实际抚养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应负担该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有必要进行公证的这些文书,都是日后非不可抗拒的因素之外根本都不能够发生变动的,可抚养权就不一样了,孩子的整个成长过程都是动态的,比如说在公证的时候,双方协商的是把孩子的抚养权给了女方,可女方根本就不抚养孩子,虐待孩子的,有公证书也依然能够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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