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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子女法定监护人是谁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一、子女法定监护人是谁?

父母。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要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在孩子的父母健在而且也并没有被剥夺监护权的情况下,其他人都没有资格和父母去争夺法定监护人的这种身份,就包括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都是如此的。再者说,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可以被剥夺的也只有人民法院才具备这种资格,不过民法总则当中的监护制度还是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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