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父母就一味的像老鹰保护小鸡那样,把孩子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保护在自己的身后,可是有时小孩虽然说闯了祸以后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这种能力,但是小孩的监护人是需要代替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实际上,有监护人的起诉状也是包括原被告、诉讼请求等这几个关键的组成部分的。
一、有监护人的起诉状的基本格式是什么?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
被告: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 XXXX,联系电话:XXXXXX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XXXXXX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X年 XX月XX日
二、监护人的设立方式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对于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对于成年精神病人则监护范围内的人对担任监护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委员或村委会委员。指定监护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达被指定人,指定即成力。被制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制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未被制定人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3、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稚园等。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的解释,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被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但是并不确认你所谓的有监护人到底是怎样的一种意思,如果是让小孩的监护人来承担法律责任的话,那就是在民事诉状当中把整个事情的前因后果写清楚了,但不管是关于监护人的起诉状还是其他类型的,请大家记住起诉状的基本格式永远都是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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