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国家的婚姻法的规定,方面双方在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同时按照法院的审判进行分配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将定期进行探视。那么,您认为在我国国家前妻没有探视权吗?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离婚双方是具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的,探视权可能被终止不可被剥夺。
一、前妻没有探视权吗?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来说,不给抚养费不能成为拒绝探视的权力。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不适宜探视: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至于对方不按要求支付抚养费,可以另案起诉。
二、什么情况可以剥夺对方对孩子的的探视权
探视权可能被中止,但不可以被剥夺。
1、视权
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2、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第24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25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因此离婚双方的父母在进行离婚时应当考虑孩子的感受,切勿对孩子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双方在离婚后都应当正常履行相关义务与责任,保证孩子在健康的环境下健康成长。同时在一方进行探视期间,另一方不可随意剥夺探视权,若是无法进行协商的,拥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