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家政府为了保护国家人口的合理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人口控制措施。对相关的未经国家允许的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我国的计生部门进行相关的社会抚养费的处罚。到当地的政府进行相应的缴纳,相关的处罚根据相关的当地人均的实际收入,进行相应的处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授权省级政府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并将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社会抚养费可以在男方所在地缴交,也可以在女方所在地缴交。
如果未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孩子的,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罚由本省计生部门制定;当事人拒不缴纳,计生部门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冻结财产和收入。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对象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这类抚养费要到相关父母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委员会、村政府、人民政府进行相应的缴纳,保护我国的相关人口发展,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增长。缴纳完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可以办理相关子女的户口和身份证明,成为我国的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