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无民事能力的人,配偶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法律上是允许的。
1,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有监护人一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配偶是作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
3,向当地的有资格的精神疾病鉴定医院或者司法机构提请鉴定即可。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存在监护的问题。
如果配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为其监护人。如果离婚,当然不再是法定监护人。此时,由其他有权监护的人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存在没有法定监护人!
其他有权监护的人有: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且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女主在男主生病期间,甚至没有自助能力期间,应当依法承担起监护的权利,从而让另一方的生活相对变好,尽可能在以后的生活中渐渐恢复民事能力,从而女主才可以不进行监护,监护权利在于职责和义务的共同承担,共同生活过的人就相当于亲人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