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起诉状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纠纷起诉书
原告:甲,男,汉族,生于2012年x月xx日,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3组。身份证号 xxxxx。
法定代理人:乙,女,汉族,生于1979年x月x日,住四川省xx县xx镇xx村3组,身份证号xxxxxx,系原告的母亲,电话:xxxxxxxxx。
被告:丙,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日,住福建省xx市xx镇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系原告的父亲,联系电话:13xxxxxxxx。
案由:抚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648000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乙同被告于2010年4月在xx市xx镇经人介绍认识,然后双方开始过着同居关系的生活,乙同被告于2012年1月2日在xx市xx镇人民医院生育一子,取名为甲。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没有满月时,原告及母亲便返回四川省xx市xx县xx镇xx村3组生活。
原告的抚养费从2012年2月13日----2013年11月11日均由被告承担。从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2013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
Xx市第一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二、抚养权的法律条款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不愿意再抚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
若一方送养,也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并且要符合收养法关于送养人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