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现实践中有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会协商约定其中一方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当然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其实也是允许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过此时最好写一份书面的非婚放弃抚养权协议书,下面律图小编带来相关协议书范文一份为你提供帮助
非婚放弃抚养权协议书
协议人:甲方,xxx(男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协议人:乙方,xxx(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有非婚生子xxx,男,出生于x年x月x日。因甲乙双方感情不合分手,经双方协商,决定:
一、非婚生子xxx由甲乙方xxx(或乙方)抚养。
二、乙方(或甲方)支付(不可付,双方协商确定)抚养费到孩子18周岁,抚养费标准是每月xxx元,在每月月初5日内支付(此项可协商)。
三、乙方(或甲方)有对孩子的探视权,探视时间为xxxx,探视方式是xxx。
四、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如果有见证人,也应给见证人一份)。
签字: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三月x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你进行了解。
即使是对于非婚生子女,作为亲生父母也是需要履行抚养义务的,但如果父母协商一致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作出了协商约定,同时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也是可以的。而这里说的非婚放弃抚养权协议书,其实也就是父母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约定其中一方既不用直接抚养子女,也不用支付抚养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