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抚养协议的见证人范围有限制性吗?
遗赠抚养协议的见证人范围在法律的规定中是有限制性的。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中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实质上都是一种民事赠与行为,这是二者的共同点。二者区别主要在于:
1、赠与财产交付的时间不同。遗赠扶养协议赠与的是公民的遗产,扶养人只有在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之后,才能获得协议约定的被扶养公民的遗产,赠与的发生在被扶养人死后。而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则是于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于生前将财产交付受赠人,并由受赠人履行扶养义务。
2、纠纷解决途径不同。遗赠扶养协议发生纠纷后受继承法调整;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纠纷则受合同法调整。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中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综合上面所说的,遗赠抚养协议如果存在有见证人的话那么这个见证人必须要与受赠人没有任何关系的,从而也是受到了相应的限制性,如果是属于遗嘱中存在见证人的话,那么也必须要与继承者没有任可利害关系的人,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确定清楚才能更好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