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有法可依。在征收之后,社会抚养费是直接进入国库,方便国家做出利国利民的相应决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规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征收主体、征收原则、经费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基层计划生育部门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社会抚养费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因此,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是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并及时上缴国库。
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违反《条例》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按照超生子女进行处理。
在我国对人口的控制尤为严格,相关的公民在违反我国的生育政策后,需要缴纳相关的社会抚养费,对这类人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我国规定这类费用用于我国的国库开支,造福于我国的社会和相关的公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