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生活中,离婚是所有人最不愿意看到的。可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事情都不像我们想的那么美好,现代人的离婚率是很高的。尽管夫妻双方因为各种原因离婚了,但是,婚姻中,孩子是没有错的,如果双方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在抚养费的问题上,还是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而且,我国对于离婚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是有规定的。
离婚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父母离婚时,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对于有固定收入,高收入和低收入人群的标准要求都是不一样的。这是我国法律上的规定。法律有时候是无情的,对于任何的事情都是有原则的,但是在生活中,夫妻离婚,孩子是双方的亲生骨肉,在抚养费的问题上,相信大多数家长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