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10岁后符合变更条件就可以要求变更。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孩子抚养权都是可以变更的。因为在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要遵循“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充分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或家庭环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顾子女,无法为子女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那么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二、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三、抚养权变更后抚养费怎么确定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为了减少在离婚后男女双方发生纠纷的概率,在离婚时,就需要去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等的问题。一旦确定,在离婚后,在对方没有同意的前提之下,就不得擅自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也不得擅自更改抚养费的支付金额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