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抚养权有哪些处理原则
如果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符合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双方均争夺抚养权的,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1、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父方主张直接抚养的,应当举证证明具有下列情形: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2、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3、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
二、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条件
夫妻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相关问题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做出约定。诉讼离婚的,可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原则上讲,孩子的生活环境稳定才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孩子的抚养权确定后不允许随意变更,但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因为某种原因,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6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协议不成的,应另行起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抚养权有哪些处理原则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6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