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视权的规定时间是怎样的?
夫妻之间因为双方的感情破裂,最终走向离婚的局面。离婚,就意味着孩子要从原来幸福的家庭走向单亲家庭,这是对孩子的一种伤害。但是,离婚后,一是有探视权的,那么,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是规定一月可以探几次还是一年探几次呢?
父母的感情破裂是不会影响跟孩子的关系的,所以,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虽然需要支付孩子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但同时也是对孩子享有探视权的。
一般法院是会判决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每个月的单周或者双周的其中一天可以行使探视权的,探视的时间大部分也是在一天到两天左右,当然有些情况下可能也会多允许一些探视时间。但是如果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存在不利影响,或者是八周岁以下的孩子不愿意被探视,那么可以依法去法院起诉,由法院终止探视权。只有法院能终止探视权,任何人都没有权利终止。
对于探视时间的次数规定,一般是男女双方协商为主,次数是不能太多的,如果希望每天都在一起的,那就不应该离婚,既然选择离婚,那就要接受跟孩子分离的事实。具体的次数,可以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双方都达成不了协议,最终由法院判决。一般是每个月可以有2-3次的探视机会,但因为实际情况不一样,那么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裁定结果也会不一样,从法律上来讲,对孩子的探视其实并没有次数的规定,当然这其实也不好进行次数的限制。
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不应该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不能强硬带孩子做孩子不喜欢做的事情,如果十周岁以下的孩子表示不希望被探望,抚养的一方可以跟法院起诉。
二、探视权有哪些规定?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
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就是探望权。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生育了孩子的,在离婚后一般是一方有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拥有孩子的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当然,若对方的探视不利于孩子的存在,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终止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