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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什么条件有利抚养权

一、离婚什么条件有利抚养权

1、积极条件

教育程度高、经济条件好、跟孩子感情好、从小跟随一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时间多

2、消极条件

绝育,对方有严重疾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3、硬性条件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自己选择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权利。

法院判决抚养权的标准:

1、最高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不管婚生还是非婚生,父母双方对孩子抚养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

3、不管是男方直接抚养还是女方直接抚养,都是双方的小孩,双方都有权利义务照顾小孩。

二、放弃抚养权可以吗?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对于父母一方宣布放弃子女的抚养权声明或者协议的,我们可以作如下思考:协议,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契约形式,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此种协议或者声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合同。对有可能发生的抚养权纠纷,可使父母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解决。

权利,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个人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不去行使。但是,义务,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羁束性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自行处置的。抚养权的体现方式不一样,比如在离婚案件中,亲自抚养孩子的一方是与孩子一起生活的,不仅要支付金钱,同时还要付出管教孩子的劳动;不亲自抚养孩子的一方是支付抚养费的,不与孩子生活在一起,但是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孩子未满两周岁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支付固定收入的20-30%作为抚养费。

对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条款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后不管孩子属于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孩子抚养权。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不应该也不能够放弃的。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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