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探视权起诉可以么?
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或同居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因此,婚姻关系存续而夫妻双方非正常分居期间,双方实质上都享有亲权,探望权亦并未产生,实际行使亲权的一方阻碍对方看望子女,并不构成对所谓“探望权”的侵犯。不能实际履行亲权的一方如何行使相关的救济手段,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其要提起探望权诉讼,必须先与另一方解除婚姻或同居关系。
二、探视权的法律特点是什么?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综上所述,探视权的产生是基于父母双方离婚,如果在婚姻存续期内,双方都有照顾孩子的义务不存在探视的情况。如果一方阻扰对方看孩子,起诉的话,也不是以探视权纠纷为事由。如双方离婚后,应该在离婚协议书中规定好探视时间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