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在监护人有事不能照料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委托监护人来监护未成年人但是这种监护需要进行证明。那么,临时委托监护人证明是什么?是指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之间协议的真实合法的证明。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相关内容。
委托监护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监护人与受托监护人之间就履行监护职责所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对监护人的范围、职责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委托人可以将自己的监护职责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
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
(4)监护协议草稿;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委托监护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受托监护人、委托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等);
(4)受托监护人的意思表示;
(5)被监护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要有其接受监护的意思表示;
(6)受托监护人的职责;
(7)委托监护关系的解除与撤消。
办理委托监护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3)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取消的除外;
(4)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监护人具有监护的职责,即使是临时委托监护人,也对被监护者负有一定的责任,需要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