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子女抚养上规定: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2)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父母双方已协议两2周以内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满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须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6、父方及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一致,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根据以上第四条的规定,在孩子十周岁以上,父母离婚发生归属纠纷的,需要考虑到孩子的意愿,我国的新《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就说明八周岁的孩子的相关民事行为已经是可以独立实施的,八周岁以上就是限制民事能力人了,在《意见》里十周岁就是一个可以自己做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归属选择了。
离婚很难说是两个人的事,婚姻牵扯的东西太多,分开时需要做的选择也是众多,但是为了孩子的成长,从孩子的角度,还是应该适当的询问孩子,一切为了孩子,用爱助力子女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