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或其他原因决定离婚时,需要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除了少数共同抚养孩子的情况外,大多数情况都是由一方直接负责孩子的抚养,另一方负责支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探视的权力,但在实际中,如果另一方的探视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的,能否决绝探视,怎样拒绝探视权呢?
一、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规定探视权是未成人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利的具体体现。从法理上说,探视子女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这种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对子女的探视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剥夺。所以,探视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实质上,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
二、行使探视权的方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于孩子的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等问题,进行约定。从具体情况出发,衡量当事人的生活情况,调解出相对适合的时间地点,既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影响离异男女今后的生活。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应该受到重视,如果仅仅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当事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法院可以中止探视的情形
当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
四、法院可以终止探视的情形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综上所述,关于怎样拒绝探视权的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孩子的探视权是父亲或母亲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另一方有配合帮助的法定义务,只有在探视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时,法院会中止探视,如果探视行为危害了孩子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终止其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