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是在被监护人没有办法自己独资生活的情况下,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照顾的额职责的,也就是说需要抚养被监护人的,但是会出现的额情况就是没有监护人的情况,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对于被监护人没有监护人了怎么办进行解决?下面一起关注一下民法中的详细规定。
没有监护人了怎么办进行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时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依照法定监护的顺序确定监护人,对监护人的人选有异议的可以由法院指定监护。
没有监护人了怎么办进行解决?这里这种情况的出现虽然少,但是也还是会发生的,所以在玉带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对于被监护人是可以送去由民政部门担任的或者是说当地的额居委会或者是村委会进行担任的,是不会在被监护人没有生存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