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父母对成年子女有抚养费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父母离婚只是婚姻关系的结束,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因婚姻的结束受到影响。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可以由离婚的夫妻双方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
(一) 定期给付。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给付。
(二) 一次性给付。有的情况下,抚养费也可一次性给付。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除此之外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子女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三) 以物折抵。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以上是实际中的几种抚养费的给付方式,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综合上文的内容,我们了解到,父母只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才是法定的,但实际并不要求在任何情况下父母都要对未成年人履行抚养义务。若是父母本身就丧失了劳动力,没有其他收入的,此时并不具有抚养能力,这样的情况下即使子女尚未成年其实实际也没有办法对其履行抚养义务。